(2017)粤0307民初6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运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运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6623号原告东莞市运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刁朗村洪圣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0638103X。法定代表人刘凤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彪,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文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3976W。法定代表人刘锦强。委托代理人杨峰,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向卫,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东莞市运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运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