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燕与被告裘品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裘品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4571号原告:孙燕,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系原告丈夫),住址同上。被告:裘品华,男,1946年8月2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系被告侄女)。原告孙燕与被告裘品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被告裘品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原告受损墙面进行修缮粉刷,对衣柜进行整修;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本市鼓楼区盐仓桥XX号X幢x-XXX室房屋所有权人,被告裘品华系楼上XXX室所有权人,双方系楼下、楼上关系。2017年4月30日下午2时许,原告发现天花板滴水,水由楼上XXX室渗出。因XXX室家中无人,原告遂报警。民警联系被告,被告称人在外地。后渗水范围扩大,造成XXX室内墙面及衣柜受损。事后查明,渗水原因系XXX室厨房漏水漫至客厅所致。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裘品华答辩称,漫水并非XXX室水管爆裂引起,被告亦为受害者;漫水原因为2017年4月30日,3楼半与4楼之间的主下水管堵塞,水从XXX室厨房地漏漫溢出来,渗漏至XXX室;当时被告在外游玩,得知漏水后立即赶回家清理积水;现堵塞部位已经疏通,正常下水无问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本市鼓楼区盐仓桥XX号X幢4-X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X室)所有权人,被告系本市鼓楼区盐仓桥XX号X幢4-X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X室)所有权人,原、被告房屋位于同一单元楼内上下楼层,该幢楼房共计7层。2017年4月30日,XXX室与XXX室之间的主下水管道发生堵塞,污水自XXX室厨房橱柜下的地漏溢出,渗漏至XXX室客厅、次卧等多处位置,造成财产损失。当日中午14时49分,原告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巡特警大队中山桥警务工作服务站报警,民警当即联系被告,被告表示其在外地。后被告回到XXX室联系工人疏通主下水管道。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下午组织原、被告双方对XXX室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XXX室客厅西侧墙壁位于厨房、次卧门框上方的部位及客厅北侧墙壁中下部均存在墙皮剥离、脱落现象;客厅顶部中间部位存在一条开裂缝隙;客厅南侧有一木质柜子,共计六扇柜门,其中五扇柜门的顶部存在漆皮开裂现象;次卧北侧墙壁右上角的墙纸存在污痕。原告明确,上述污损均系漏水导致,系诉讼请求中需要修复的部位,要求将墙面重新粉刷,衣柜门板全部更换并油漆。庭审中,本院向原告释明,考虑本次漏水形成的原因,原告可追加4楼以上同一单元的住户作为共同被告,如不追加,将视为放弃对4楼以上(不包括XXX室)住户主张权利,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追加,仅向本案被告主张权利。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双方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双方的邻里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系上下层位置关系。XXX室房屋、财物受损系因XXX室厨房地漏漫水导致,而厨房主下水管堵塞位置位于涉案楼房3楼及4楼之间,由XXX室及楼上住户共同使用。原告作为权利人经法院释明后,仅向被告主张修复受损部位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作为XXX室房屋产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负有管理义务,应合理使用房屋,排除可能存在的侵权隐患,在房屋产生积水后,亦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财产损失的产生。原告发现自身房屋进水并报警处理后,被告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堵塞的管道进行疏通,排除房屋内积水,致使原告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重新粉刷墙面并更换衣柜木门,但鉴于漏水仅对墙壁、墙纸以及木柜漆皮造成部分损坏,并不影响正常使用,故被告仅需将受损部位修复至表面平整、光滑,与未受损部位外观一致,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即可。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裘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盐仓桥XX号X幢4-XXX室房屋中因漏水导致受损的客厅西侧位于厨房、次卧门框上方的墙壁与客厅北侧墙壁中下部存在墙皮剥离、脱落的部位,客厅顶部中间存在裂缝的部位,客厅南侧木质橱柜中五扇存在漆皮开裂现象的柜门顶部以及次卧北侧墙壁右上角存在污痕的墙纸修复至表面平整、光滑,与未受损部位外观一致,并可正常使用的程度。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裘品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