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贺军生与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军生,潘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贺军生,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崔家湾镇贺家湾村人,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潘社,男,汉族,绥德县薛家峁镇贺家园则村人,住该村。贺军生与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社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军生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20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