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利诉被告翟义福、张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利,翟义福,张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962号原告张伟利,住承德市。被告翟义福,住承德市。被告张素芬,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了原告张伟利与被告翟义福、张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6月25日因生意周转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300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约定2017年1月27日偿还,被告不按约定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3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4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