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652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毛某,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卢青山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梁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