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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652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毛某,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卢青山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梁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