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昌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昌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昌义,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1月29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昌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昌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蔡昌义在苍南县龙港镇涂场村四网格102号边上小店内摆放两台赌博机供他人押注赌博,并从中获利。2016年11月16日12时许,该赌博地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博机2台(2台赌博机内有一元硬币571枚,均已收缴)。经查,该赌博机摆设地点距离苍南县龙港镇第十三小学200米以内。期间,被告人蔡昌义摆放该赌博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蔡昌义在审理过程中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昌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4、孙某,4、李某、谢某、蒋某、张某、代某,4、陈某1、方某、周某、牟某,4、陈某2、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昌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昌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蔡昌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蔡昌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昌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蔡昌义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