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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褚某某、耿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某某,耿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某某,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鸡黍镇开元街北段老滋味鸡汤、砂锅、菜煎饼饭店。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宋铭,济宁任诚古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沙爽,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褚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庭审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褚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阿梅审判员  王衍琴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梦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