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振兴与卢玉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兴,卢玉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141号原告于振兴,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卢玉亮,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兴诉被告卢玉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振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于振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原告自愿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原告于振兴自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于振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