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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神滔与詹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神滔,詹旋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1019号原告:刘神滔,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盛南,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旋发,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添照,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神滔与被告詹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神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盛南、被告詹旋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添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神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7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4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898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4日,被告以2360元/顿的价格向原告购买铁粉40.56吨。被告收到全部铁粉后,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45000元(2013年5月4日支付10000元、2013年6月8日支付10000元、2013年7月11日支付10000元、2013年8月14日支付15000元),尚余50720元未支付。此后,詹旋发未再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经刘神滔催收未果,遂诉来本院。詹旋发辩称,1.答辩人没有向原告购买铁粉,根本没有欠原告货款。2013年5月份原告受雇于南平温胜龙老板跑业务,由于原告与答辩人系老乡周宁县人,所以原告向温胜龙购买铁粉时原告委托答辩人帮其验货看磅,所以答辩人才会在过磅单顾客联上质检处签字,至于原告与老板温胜龙之间的纠纷被告不知情。被告没有向原告购买铁粉,原告提供确磅单是其向温胜龙购买铁粉过磅单,所以顾客联在其手上,原告提供确磅单没有价格,价格是原告自己写上去的。2.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要求支付欠款,即使按原告诉状所述2013年5月4日购买铁粉,最后一次付款时间是2013年8月14日,至今已2年多,已超过诉讼时效。从两次庭审来看,本案原告提供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向其购买铁粉并欠货款事实,相反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铁粉。原告提供过磅单无法证明原告是出卖方,也无法证明货物种类、价款,更无法证明被告是购买者欠原告货款事实。过磅单上明确注明“铁粉出小占南靖”不排除是小占买铁粉给原告。原告提供录音,被告并没有确认其欠原告货款,原告提供录音翻译文字版本没有如实翻译,原告聘请翻译人员没有完整翻译,只是选择性翻译有利于原告部分。刘神滔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过磅单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5月4日向原告以单价2360元每吨向原告购买铁粉40多吨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过磅单上的签字是被告所写,其他内容都不是被告写的,这张是顾客联,是原告购买货物,同时改单上注明“铁粉出小占南靖”,可以证明这张过磅单和被告无关,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2.2016年12月通话录音及翻译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50720元的货款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声音是被告的,但对翻译内容有异议,翻译不准确,即使按原告的翻译也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被告从来没有确认过这笔货款。刘神滔申请案外人郑传海出庭对2016年12月原、被告通话录音进行翻译的翻译笔录一份。被告质证认为,翻译人员系原告申请,只是选择性翻译有利于原告部分,翻译内容不完整,真实性有异议。3.2017年6月14日原告提供第二份录音,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过磅单一份,虽被告质证认为不能证明原告主张,但被告庭审中及2017年6月1日答辩状中陈述,原告是向案外人温胜龙购买铁粉,被告只是为原告验货质检,2017年6月14日代理词中又陈述,原告不排除是向“小占”购买铁粉,说法前后反复。该过磅单经被告亲笔签名,虽签名处为质检人员签字处,但原告可以合理说明,且该过磅单被告信息记载详细,被告亦不能合理说明,综合全案案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被告质证认为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该债权现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2016年12月通话录音一份,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翻译内容不准确,本院认为该份录音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录音内容,该份证据经案外人郑传海在本院当庭翻译,综合原、被告及案外人郑传海的翻译内容,根据证据规则,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翻译内容予以采信,被告质证认为翻译内容不准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提供的2017年6月14日第二份录音,被告认为真实性有异议,其不是通话人,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与关联性,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4日,詹旋发以2360元/顿的价格向刘神滔购买铁粉40.56吨。詹旋发收货后,仅向刘神滔支付了货款45000元,分别于2013年5月4日支付10000元、2013年6月8日支付10000元、2013年7月11日支付10000元、2013年8月14日支付15000元,尚余5072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詹旋发应当承担履行还款义务并赔偿损失。据此,原告主张判令詹旋发支付货款507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办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原告现请求被告支付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该诉讼请求未超过上述规定。但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该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据此,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4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詹旋发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7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4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詹旋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神滔货款50720元及该款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詹旋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霖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良勤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