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执复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江龙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江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太阳岛分公司,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黑龙江江龙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复86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哈尔滨江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太阳岛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负责人:卢宏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赵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江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王东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静,女,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复议申请人哈尔滨江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太阳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江龙农业太阳岛分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北区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9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松北区法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岛公司)与黑龙江江龙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龙建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江龙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江龙建筑公司从太阳岛公司的23栋房产中迁出。江龙农业太阳岛分公司提出异议称:其对该标的物行使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松北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执行。松北区法院查明:松北区法院(2017)黑0109执65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松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黑01民终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判决书,松北区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江龙建筑公司在七日内履行生效的(2015)松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义务,自占有的申请执行人太阳岛公司的23栋房屋中迁出。松北区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该院向被执行人江龙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的行为系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而为,该行为并无不当,且未对异议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其异议理由不成立。异议人认为(2017)黑0109执65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诉讼主体错误,系对诉讼程序的异议,而非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故驳回江龙农业太阳岛分公司的异议请求。江龙农业太阳岛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其与太阳岛公司下属企业签订经营权委托管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合同未终止情况下,太阳岛公司要求其迁出,侵犯其实体权利;2、太阳岛公司据以申请执行的(2015)松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被诉主体认定错误,江龙建筑公司已经依法申请再审;3、松北区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9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故申请撤销该裁定,中止松北区法院(2017)黑0109执字第65号案件执行。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松北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松北区法院在执行太阳岛公司申请执行江龙建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松北区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江龙建筑公司从太阳岛公司的23栋房产中迁出的执行行为合法。案外人江龙农业太阳岛分公司以其依据与太阳岛公司下属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管理协议,正在该房产中经营,太阳岛公司申请迁出的行为侵犯了其实体权利为由提出的异议,系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排除执行的异议,其异议的根本指向系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2015)松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主体错误,属案外人异议。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松北区法院赋予当事人执行复议权,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执异5号异议裁定;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光辉审判员 陈学伟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