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素兰、孙红、孙利与董庆明、董影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兰,孙红,孙利,董庆明,董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王素兰,女,1937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孙红,女,1991年5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孙利,男,1994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董庆明,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董影,女,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王素兰、孙红、孙利与董庆明、董影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昱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