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执3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贵武与雷明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武,雷明友,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贵武,男,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雷明友,男,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杨彦军被执行人: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雷明友被执行人: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平。申请执行人陈贵武与被执行人雷明友、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贵武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明友、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均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雷明友登记有车辆信息,本院已查封,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关停。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陈贵武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向陈贵武支付借款本金***万元及截止于2016年10月14日的利息***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6年10月15日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万元计算)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陈贵武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向陈贵武支付借款本金***万元及截止于2016年10月14日的利息***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6年10月15日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万元计算)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二、对本院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