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4860狄水洪与狄德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水洪,狄德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860号原告:狄水洪,男,1937年10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毛,溧阳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狄德新,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水洪诉被告狄德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水洪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