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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陕西兴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瑞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委员会,陕西兴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瑞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858号原告:西安市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蓉莉,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玉,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兴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瑞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华,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陕西兴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瑞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曼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