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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魏瑞与武汉恒信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瑞,武汉恒信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169号原告:魏瑞,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雄(系原告的丈夫),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恒信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华中农业大学西门1-1-6号。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阳,该公司服务经理。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申江路1500号。法定代表人:DANIELLUKEAMMANN,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魏瑞诉被告武汉恒信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魏瑞与被告武汉恒信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到位,原告魏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瑞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