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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顺庆与王瑞玲、李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庆,王瑞玲,李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106号原告:王顺庆,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瑞玲,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孟龙,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顺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