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5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584号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张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道融民舟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智,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雅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锦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