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邓秀云、尧才新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秀云,尧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邓秀云,女,汉族,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尧才新,男,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本院在执行邓秀云与尧才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划扣了尧才新在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湘漓支行的存款,申请人邓秀云已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179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