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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欣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群,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刑初110号自诉人邓立群,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庆云县城区人,并住该区。被告人王欣,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并住该村。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自诉人邓立群以被告人王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邓立群因与被告人王欣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王欣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欣的控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邓立群撤诉。审判员  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