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欣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群,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刑初110号自诉人邓立群,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庆云县城区人,并住该区。被告人王欣,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并住该村。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自诉人邓立群以被告人王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邓立群因与被告人王欣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王欣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欣的控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邓立群撤诉。审判员 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