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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闫绿山与杨文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603执221号杨文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闫绿山与杨文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7)晋06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闫绿山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县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闫绿山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1087.25元;由被执行人杨文辉负担案件受理费1130元,鉴定费1500元。由申请执行人闫绿山退还被执行人杨文辉垫付的医疗费5500元。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1000***************特此通知。审判员  路兴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