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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8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与芒市金孔雀大酒店、余宏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芒市金孔雀大酒店,余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8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23号三合商利写字楼。负责人:杨卫,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芒市金孔雀大酒店,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新华路96号。经营者:王开金,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四川省中江县人,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余宏敏,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与芒市金孔雀大酒店、余宏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芒市金孔雀大酒店、余宏敏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8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多泽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