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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电视台与佛山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电视台,佛山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584号原告:佛山电视台,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五峰三路十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714868848L。法定代表人:罗乐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456073531E。法定代表人:曾潆。原告佛山电视台与被告佛山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佛山电视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电视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静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