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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桂梅与杨春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梅,杨春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478号原告孙桂梅,女,汉族,1962年10月30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马松立,长葛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喜,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生,住长葛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地址:许昌市机房街与北大街交叉口。原告孙桂梅诉被告杨春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受理,2017年7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春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梅撤回对被告杨春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申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