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兰芬、郑宏林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芬,郑宏林,郑松林,郑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28号申请人:刘兰芬。被执行人:郑宏林被执行人:郑松林被执行人:郑桂林本院在执行上列被执行人赡养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