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261号原告:董某,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艾某,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