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7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赖磊钤与深圳市金诺和信通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磊钤,深圳市金诺和信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549号之二原告:赖磊钤,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深圳市金诺和信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石观鸿德路蓝泰工业区7栋2楼。法定代表人:张勉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赖磊钤与被告深圳市金诺和信通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赖磊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磊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磊钤负担。审 判 长 卢泽潇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人民陪审员 左言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