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华夏电器有限公司与绍兴宝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华夏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宝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773号原告:绍兴市华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南池村。法定代表人:戴明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东飞,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宝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鲍大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华夏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宝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华夏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宝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华夏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宝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1445元,由原告绍兴市华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