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陈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陈纪明,支勇,嵊州市恒泰压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462号,注册号:330683000052787。负责人:马永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纪明,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法定代理人:袁某,女,住嵊州市,系陈纪明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勇,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恒泰压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富四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864092962。法定代表人:张夏丰。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纪明、支勇、嵊州市恒泰压铸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小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