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石嘴山市瀛政工贸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107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春晖市场南大门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杨某某,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惠农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嘴山市瀛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长城园。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石嘴山市瀛政工贸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石嘴山市瀛政工贸有限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立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忠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郁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