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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邹繁强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分公司大渡口营业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繁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852号原告:邹繁强,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4幢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1617334T。负责人:肖磊,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繁强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繁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繁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繁强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