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孟怀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孟怀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705号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石堡,信用代码9150010777176165xc。法定代表人:韦志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财,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孟怀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孟怀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上官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小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