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佳会、卢燕如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会,卢燕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佳会,聋哑人,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013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贝贝。被告人卢燕如,聋哑人,女,1997年6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忻州市,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忻州市。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卫庆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佳会、卢燕如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佳会、卢燕如及其指定辩护人张贝贝、卫庆红,手语翻译人杜爱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佳会、卢燕如在太原市迎泽区钟楼街三福店内盗窃被害人秦某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203元、银行卡若干)。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佳会、卢燕如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陈佳会、卢燕如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佳会、卢燕如系聋哑人,且自愿认罪。希望法庭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现场及赃物照片、户籍证明、听力医学鉴定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前科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佳会、卢燕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佳会、卢燕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均系聋哑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佳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卢燕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志亮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郝艳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亚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