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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特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特314号申请人朱某1,男,1942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朱某2,女,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朱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申请人朱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彩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印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