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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马长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马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2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系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马长宁,汉族,甘肃省宁县人。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马长宁支付令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督12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长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长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马长宁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马长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根据我院财产查询反馈情况,被执行人马长宁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长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长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杨小和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瑛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