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军宏与上海品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宏,上海品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336号原告:何军宏,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上海品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北青公路9138号901室。法定代表人:汪亚亚。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何军宏与被告上海品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何军宏于2017年7月24日以与被告上海品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因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军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军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洁?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