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晓涛与王世武、邵中全、姜丽平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涛,王世武,邵中全,姜丽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757号原告:郭晓涛,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朋,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武,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邵中全,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姜丽平,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原告郭晓涛与被告王世武、邵中全、姜丽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郭晓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晓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晓涛负担。审判员 王 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