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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晓涛与王世武、邵中全、姜丽平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涛,王世武,邵中全,姜丽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757号原告:郭晓涛,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朋,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武,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邵中全,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姜丽平,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原告郭晓涛与被告王世武、邵中全、姜丽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郭晓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晓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晓涛负担。审判员 王 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