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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福华、赵梓航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康海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893号原告赵福华、赵梓航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康海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华、赵梓航撤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德国代理审判员  李川川代理审判员  王清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