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永志与梁好现、梁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志,梁好现,梁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梁永志,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好现,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云,男,1974年7月7人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永志与被执行人梁好现、梁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浚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家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