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冬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冬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刑初150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冬律,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住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冬律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冬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15时30分左右,被害人陈某持其卡号为62×××63的银行卡到阳西县织篢镇兴华路中国邮政银行的柜员机存款,存款后没有将银行卡从柜员机内取出即离开银行。后被告人林冬律到该柜员机办理汇款业务,见到陈某的银行卡在柜员机内,即分别两次从陈某的银行卡共取出5000元,后逃离现场。另查明,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林冬律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冬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冬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林冬律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冬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林冬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冬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利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