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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执48号之十九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48号之十九被执行人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奇峰。关于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967620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246.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9×××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5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