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斌诉被告索梦姣、索英宏、丁列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索梦姣,索英宏,丁列罕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1189号原告:李斌,男,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寇增芮,山西蒲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梦姣,女,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索英宏,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丁列罕,女,汉族,1973年12月31日出生。原告李斌与被告索梦姣、索英宏、丁列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李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4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8日相识后,确立恋关系,于2017年4月底订婚。原告按照民间习俗向被告支付彩礼款38000元;给付钻戒一枚,价值4000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多次发生争吵,致使感情彻底破裂。然被告拒不退还彩礼,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索梦姣、索英宏、丁列罕于2017年7月24日返还原告李斌彩礼款30000元(已给付),以了结本案;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李斌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