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廖胜花、吴开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胜花,吴开建,黄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550号申请人廖胜花,女,汉族,1970年11月25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执行人吴开建,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黄云香,女,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蓝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廖胜花与被执行人吴开健、黄云香民间借贷纠纷[(2016)湘1127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开健、黄云香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749号民事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