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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秀华与周成锋、金乡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华,周成锋,金乡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178号原告:陈秀华,女,194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静静,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成锋,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金乡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金乡县马庙镇驻地东丰路南。负责人:何志强,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负责人:任玉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爱军,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华诉被告周成锋、金乡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华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秀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宋广明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银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