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布建敏与史某、黄卫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建敏,史某,黄卫敏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3560号原告:布建敏,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勋,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法定代理人:黄卫敏,系史某母亲,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黄卫敏,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布建敏与被告史某、黄卫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布建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予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布建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夏海军人民陪审员 卢素芹人民陪审员 于长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