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亚平、凃洪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平,凃洪芸,王水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761号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2787号。法定代表人:俞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寿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超,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亚平,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凃洪芸,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王水法,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平、凃洪芸、王水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普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