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飞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诉枣阳市吉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飞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枣阳市吉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飞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中意二路656号楼。负责人XXX,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枣阳市吉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梁集居委会。(机构代码证号:77756005-8)。法定代表人吉利。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22940.87元,逾期付款的利息2028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83元(以222940.8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受理费2322元,执行费3590元,合计250623.2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枣阳市吉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623.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