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冬梅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梅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冬梅,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于上高县,汉族,中专文化,企业职工,住上高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上高县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冬梅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亮敏,被告人黄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中午,被告人黄冬梅伙同他人在上高县敖山大道“上岛咖啡”附近以被害人袁某曾经打麻将出老千要求其还款为由,以威胁的方法敲得袁某的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冬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郑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冬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敲得被害人袁某的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陈述自己的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退赔所获赃款,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冬梅属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冬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赵金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雯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