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红霞、李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李宗峰,王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李宗峰,男,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王顺云,女,汉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红霞与被执行人李宗峰、王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红霞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8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丰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