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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兰溪市银银织造厂、唐伟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银银织造厂,唐伟忠,金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银银织造厂,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下江村。经营者:唐永银,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唐伟忠,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金丽萍,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银银织造厂与被执行人唐伟忠、金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唐伟忠、金丽萍至今尚欠货款人民币258067.6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5210元、执行费377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6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