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卫先华、李明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先华,李明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卫先华,女,195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李明彩,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明彩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与郎溪路交口西南处新海家园一期6、7、8幢11屋8#1101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133545号)房屋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卫先华()名下。该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卫先华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卫先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传政 更多数据: